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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限公司与河北泽**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张家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张*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张家**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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