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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卓**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以专递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仍未规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苏中**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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