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和浩特市铁道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和浩特市铁道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与被告北京中铁**和浩特市铁道饭店委托代理人赵**、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内蒙**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原告正伟公司分别与呼和浩**限公司和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和呼和**饭店消防改造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施工并完工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拖欠工程款289,570元不支付。理由是工程没有验收,但被告一直正常营业。呼和浩**限公司和原告履行消防改造工程期间股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承担铁道饭店的债务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交付,发包方没有提质量异议并正常使用2年,工程款应支付,最**法院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9,5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中铁信**特市铁道饭店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按合同价拨付30%预付款,工程竣工后付合同价的3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5%。目前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款42万元,达到合同总价款的60%。该消防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工程价款中包含饭店改造装修工程的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的全部费用。乙方负责饭店装修改造工程消防报批和竣工后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工作。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以内蒙古消防检测机构,检测消防改造工程全部项目合格为准。所以本案中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合格证书是消防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若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35%工程价款,若未取得合格证验收未合格,不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还影响到工程的竣工验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需要通过强制验收,经过消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正是出于此原因,双方在合同中从付款进度,合同价款费用组成。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乙方负责的消防检测的时间上作为一个主要问题,将消防工程验收进行明确限定,双方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被告目前尚未完全给付原告合同价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铁道饭店的消防报批和竣工后的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工作后,再向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的给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信**特市铁道饭店所属的呼和浩**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正**公司承包施工呼和浩特铁道饭店消防改造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及开通调试;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安装及联动调试;消火栓变频电控柜,水箱间稳压泵及气压罐供货安装;承包预算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09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09年4月10日。本工程合同价为65万元,合同价款中包含铁道饭店改造装修工程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进场,甲方向乙方按合同价拨付30%预付款;工程竣工后付合同价的3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5%;工程竣工后甲方预留工程价款5%的保修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工程验收,乙方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以内蒙古消防检测机构,检测消防改造工程全部项目合格为准。乙方负责铁道饭店改造装修工程消防报批和竣工后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工作,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完成。2009年7月13日,原被告又签订铁道饭店消防改造工程补充合同,约定:铁道饭店消防改造工程新增改造项目;二层风机控制箱更换;增加电梯迫降功能;地下室泵房管道系统改造;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协调费用。十层更换正压送风机及控制箱。2009年7月13日开始制作安装,2009年7月22日完成。本补充合同价款为59,570元,合同签订后付5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50%。原告正**公司于2009年8月完成了消防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中铁道饭店的消防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但该消防改造工程一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被告北京中铁信**特市铁道饭店按合同约定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2万元,尚有工程款289,57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内蒙**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消防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但该消防改造工程未经过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2万元,达到合同工程价款的60%。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内蒙**有限公司负责铁道饭店消防改造工程的报批和竣工后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工作,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完成,同时约定工程款中包含饭店消防改造工程电检、消检及消防验收的全部费用,只有在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5%工程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预留的5%保证金。因铁道饭店消防改造工程至今未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所以应认定原告内蒙**有限公司有违约行为,并且现在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内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4元,由原告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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