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飞**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内蒙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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