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共**旗委员会党校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共**旗委员会党校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被申请人苗*领取的工程款为3421452元,而非2478622元;(三)一审判决中国共**旗委员会党校给付内蒙古**限责任公司650000元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共**旗委员会党校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共**旗委员会党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