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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代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代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代发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对其承建的被上诉人代发亮所有的免渡河镇东三道街的鸿运大酒店建设工程中双方均认可的未完成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双方对未完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上诉人张**申请符合鉴定条件。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由原审法院委托进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9.00元,退回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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