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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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