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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