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沈阳**供暖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供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供暖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供暖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供暖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