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司第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沈**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沈*执字第469号。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鞍山市**司第八公司系第三人鞍山**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鞍山**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且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鞍山**限公司为(2014)沈*执字第4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鞍山**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