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张**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刘**与被执行人沈阳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中执字第421号]中,案外人张**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法库县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称:2009年8月21日,本人从日**司购买X号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日**司交付了该房屋,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其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9年8月,张**从案外第三人处以11.8万元的价款,购买由日**司开发建设的X号房屋。嗣后,张**又与日**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以177850元的价款,购买该房屋。X号房屋在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查封前,日**司已交付张**实际占有使用。2015年6月26日,日**司又出具证明,证实X号房屋在办理入住前已收到全部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日**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向案外第三人交付了价款,张**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张**对此存在过错。故张**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法库县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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