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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威**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金**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威**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沈**二初字第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主审,代理审判员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金**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金**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金**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0元,由沈阳金**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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