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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六工**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八方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八方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65元,减半收取15,132.50元,由原告中国**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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