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