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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阳万**有限公司、沈阳万**有限公司大**公司、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沈阳万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沈阳万**有限公司大**公司、沈阳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边雪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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