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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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