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