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于**与沈阳沈**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晶**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沈阳顺**限公司顺鹏建筑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辽中**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辽中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胡**与诸惠钢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明水祥顺**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大**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大德**有限公司、陈**、段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