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辉诉被告明水祥**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