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沈阳双**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大德现代农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双**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大德现代农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被告不明确。辽宁大**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大德现代农业**限公司,而非沈阳大德现代农业**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正确名称及地址等,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错误,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双**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