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丁力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丁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丁*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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