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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马**、原审第三人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其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复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原判错误,应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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