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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调兵山市檀香湾住宅小区A组团A3楼1单元13层1302号、面积93.07平方米;A4楼1单元16层1601号、面积115.72平方米;A4楼1单元16层1601号、面积115.72平方米三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苏**以其所有的座落在辽宁省铁岭市开发区温庄子分场、面积177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11208-004444-0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温庄子社区20号1-1-1温庄子社区平房20幢1-1-1、面积78.38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43050-SO-G1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开发区温庄子分场、面积64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11208-003096-0号三处房屋作担保;担保人郭**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辽宁省铁岭**桑园开发公司7幢422房号、面积87.94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A05638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1委南柳新村2幢232号、面积88.51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A04649号两处房屋作担保;担保人郭*以其所的座落于辽宁省**园岭分场区内东城阳光11幢421房号、面积84.37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11208-009845-1号作担保;担保人郭**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铁岭市银州区体育馆路26-2号1-4-2工人街盛华小区6幢1-4-2号、面积89.22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LTA117172-SO-G1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柴河街南段86-B10号3-2-2正南国际凯旋城B10幢3-2-2、面积108.33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LTA024527-SO-G1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正南国际凯旋城B08幢CK北2房号、面积39.91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211202-070206-1号三处房屋作担保;担保人黄长发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场、面积86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A01829号房屋作担保;担保人黄中颜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开发区温庄子分场、面积97.44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11208-002110-0号房屋作担保;担保人温**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27委大厦北侧铁路184幢121房号、面积76.52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A001226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水木华园住宅小区第A-7幢1单元301号房、面积82.14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铁房预字(新2009)第003号两处房屋作担保;担保人张**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开发区柳条沟分场区内北柳家园1幢241房号、面积78.05平方米、产权证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11208-014150-1号房屋作担保;担保人郭**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后八里村、面积90平方米、房权证第11149-1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水木华园A区7幢07号、面积216.22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铁房预字(新2009)第003号;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水木华园A-7幢1单元302号房、面积93.35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铁房预字(新2009)第003号三套房屋作担保;担保人郭*以其所有的座落于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水木华园A-7幢2单元201号、面积97.91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铁房预字(新2009)第003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调兵山市檀香湾住宅小区A组团A3楼1单元13层1302号、面积93.07平方米;A4楼1单元16层1601号、面积115.72平方米;A4楼1单元16层1604号、面积115.72平方米三处房屋。

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或租赁,但可以继续使用、生产和经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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