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易居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被执行人铁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铁岭易居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铁**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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