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孙*和、沈阳顺**限公司与李**、沈阳顺**限公司顺鑫分公司、抚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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