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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李*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在铁岭懿路工业园有一土建工程对外承包,被告找到原告要求承包该工程,双方经协商订立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付给被告5万元作为定金,后来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无法施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5万元定金未果,现请求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4年6月12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完工日期、违约责任。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2、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给付定金5万元,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李*高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内容均属实。我是外地人,到原告工地干活找了40多人,因原告的原因我们40多人在沈阳呆了一个多月,虽然没干活但吃住加路费5万元都不够,所以不同意返还定金。

被告就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当事人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房屋内外墙抺灰,房屋间闭装修,水泥沙石地面等工程。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高给原告张**出据收到定金5万元的收条。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另查,被告李*高无相应的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李*高无相应施工资质,其与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一节,因定金条款无效,被告收受此款项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因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因原告违约,按合同条款第十条约定,定金不予返还一节,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定金条款也无效,被告按此合同约定不予返还定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其人工滞留等损失一节,因被告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如其有足够证据可另诉。综上,依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人民币50000.00元。

诉讼费1050.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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