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宋**、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梁**、沈阳益**有限公司,沈阳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宋**、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梁**、沈阳益**有限公司,沈阳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对被执行人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中,负有债务的第三人依法定程序,向本院提出异议,所以依法不能执行兑现此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用于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辽宁**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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