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诉被告宝航健身工程(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80.00元,退回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