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与宝航健身工程(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诉被告宝航健身工程(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80.00元,退回原告吉林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份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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