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吉林吉**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吉**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00元,退回原告吉林吉**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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