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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蓝**司没参加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对(2010)造鉴字第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效力不予认定错误。二审判决以仲裁庭组成违法为由,认定仲裁委委托鉴定的启动程序亦存在不合法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结算单不是双方的真实结算,结算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而且工程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结算单在工程进行验收前出具不符合结算条件,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单本质上是黑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价款未包括增加面积的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以《蓝筹七彩阳光6号楼工程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作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工**司主张应以黑龙江双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0)造鉴字第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确认的工程款,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因该鉴定系由哈**仲裁委委托进行的,而仲裁委组成的仲裁庭,因组成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故仲裁委委托鉴定的启动程序亦存在不合法性。二审判决未依据该份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依据并无不当。工**司认为《结算单》是采用固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是“黑合同”。经审查,该《结算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工**司虽然主张签署该《结算单》不是为了真正结算,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而且该结算单是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的工程竣工日2008年10月15日之后形成,故该《结算单》的形成符合行业惯例。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虽然是以固定价确定工程价款,但未涉及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内容,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黑合同认定的标准的规定,故二审判决以《结算单》所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关于工**司主张《结算单》未包括增加面积的工程价款问题,工**司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工**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哈尔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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