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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限公司与大庆油**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大庆油**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未与贾**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工程承包费及合同履保证金839376元,并提交了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工程量认证单、保证金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故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后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与贾**未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实体审理中依法查明,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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