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林**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