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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开发公司与海林**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林**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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