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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限公司与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宾X、被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被告于2005年6月16日签订《外墙氟碳漆涂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X装饰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7月16日开工,同年10月基本完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994312元。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2629.9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06年10月1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限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前支付原告**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63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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