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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诉称,2007年被告**公司因建造房屋、商铺,原告承建了其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被告在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2009年6月10日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3,234元。同年9月8日,**公司又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3,23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付,故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3,2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x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确实尚欠原告33,234元未付,但被告无力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原告杨x与被告x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x路西面广场拆迁及水泥地面工程总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费用总计85,000元。2009年6月10日原告杨x(乙方)与被告x公司(甲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所欠乙方工程款共计73,234元;将x服饰市场精品区11号铺位租金折抵甲方欠款。以铺位租出时间为甲方还款时间,铺位所收租金全额支付给乙方,直至所欠乙方工程款付完为止,剩余租金由甲方收取。房屋押金、管理费由甲方收取。乙方有协助甲方对该铺位出租的义务,但租金价位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得干涉。乙方无权私自对外出租,必须经甲方招商部办理租赁合同,否则无效。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折抵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无效。同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000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对x服饰市场精品区11号铺位已无权利,2009年6月10日《还款协议》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同意终止履行该协议,原告亦表示同意终止该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还款协议》、付款凭单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进行了施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于2009年6月10日就被告对原告的欠款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应为有效,被告应按约付清欠款。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对x服饰市场精品区11号铺位已无权利,原、被告均同意终止2009年6月10日《还款协议》,故被告应付清原告剩余工程款33,234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07年10月16日原告杨x与被告x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被告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工程款33,234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被告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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