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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xx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上海市xx区xx公路5666号的骑士城堡酒店商务楼及中心广场的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后该工程因被告原因于2006年5月底停工。2006年7月16日,原告将工程结算书交付被告,经审计工程实际总价为人民币4,267,059元,被告对上述工程款予以认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09年6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267,0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前支付原告xx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67,05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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