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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XX租赁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租赁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X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双方约定:被告承建原告的新建车间及附属房等工程;工期为120天,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车间造价每平方米700元,附属房造价每平方米220元,均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开工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被告非但延期开工,还在开工不久后即停止施工至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至今给付被告工程款326,283.9元,而被告实际建造的工程量经审计工程款为276,043元,原告已多付50,240.9元。

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7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0,240.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7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原告上海X**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前给付被告上海XX租赁经营部工程款40,000元;

三、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归被告上海XX租赁经营部所有,所有的建筑材料(包括模板)归原告上海X**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XX租赁经营部于2009年4月15日前撤离施工现场。

四、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均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3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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