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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0元,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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