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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建**限公司与上X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建**限公司诉被告X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建**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9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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