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X**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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