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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波、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9年6月,原告按约完成由被告总包的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XX路面工程,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10782.2元(以下币种相同),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45万元,尚欠60782.2元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0782.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09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于2010年2月14日前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6.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系争工程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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