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x**公司与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装修工程公司与X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建**限公司与上X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