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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X诉被告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XX与被告王XX于2006年11月13日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参照其与案外人王XX所签订之建房协议为基础,参照包括价格,材料及用料要求等条款,为被告建造房屋。嗣后,因工程尾款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XX于2009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陆XX建房款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对依2006年11月13日《建房协议》约定所建造之系争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再无任何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3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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