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X诉被告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XX与被告王XX于2006年11月13日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参照其与案外人王XX所签订之建房协议为基础,参照包括价格,材料及用料要求等条款,为被告建造房屋。嗣后,因工程尾款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XX于2009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陆XX建房款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对依2006年11月13日《建房协议》约定所建造之系争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再无任何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09年3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