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