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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后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XX**定中心对涉案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委托上**限公司(以下简称XX监理)对系争工程的工期进行了鉴定。原告XX酒店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建设委托代理人XX、XX,鉴定人员XX监理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酒店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位于新金桥路XX号锦江之星的装修项目,总工期120天,2008年3月18日完工。2008年3月9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整体完工节点延至2008年4月20日,逾期处罚办法为整体工程4月20日前未按期完成,则每逾期一天承包方赔偿发包方人民币2万元。原告承租的新金桥路1348号每天租金9041元。在被告竣工无望的情况下,2008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该工程尚未竣工,需要整改,约定自2008年8月7日被告退场。原告认为被告拖延工期,故要求被告承担逾期竣工84.5天的违约金169万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XX建设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2008年7月9日被告交房,延期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作为发包方多次变更,X**司于2008年3月完成登记,但没有施工许可证,被告2007年11月进场,被原告拖延至12月20日补签合同,造成被告施工被动;施工中原告没有及时提供施工图纸,被告11月底拿到图纸导致拖延施工;施工中,原告对大量项目施工方案没有及时确认;许多项目施工完毕后原告要求变更,有13处;原告在被告施工后要求增加临时项目工程量,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有6处;原告作为发包方指定配套单位施工工期延误,且施工出现问题,如2008年7月2日因原告没有设计通风,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要求被告拆除已经完毕的吊顶再行恢复、还有小五金问题等;此次原告起诉是为了恶意拖欠被告工程款,在系争工程中被告垫资1600万元。原告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原告没有遵守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且没有足额支付,严重影响被告施工。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由于原告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审价报告是根据理论出具,与实际不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新金桥路XX号锦江之星的装修项目发包给被告,总工期120天,2008年3月18日完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施工进度达到隔墙及隐蔽工程结束支付工程进度款80万元,施工进度达到涂料粉刷全部完毕支付60万元,工程全部交付运营使用支付60万元,工程项目竣工,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按发包方认定的决算(扣去已付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项以完工后18个月比例分期支付;由于施工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或者因为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的,每逾期一天,施工方应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2008年3月9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承包方资金不足致施工进度拖延,无法保障项目如期交付,故由承包方提供后续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整,并于2008年3月30日前提供专款银行对账单及承包方资金保证证明,由发包方在原合同按进度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工程款80万元,分别为2008年3月12日付款40万元,以3月30日为节点三个楼层家具安装完毕,后续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保障证明银行对账单出具后发包方付款40万元;工程整体完工节点为2008年4月20日;整体工程2008年4月20日前未如期完成,每逾期一天承包方赔偿发包方2万元。2008年8月1日,双方签订备忘录1份,确认系争工程尚未竣工,经双方检查有部分项目需要整改(参见附件),约定被告同意2008年8月7日起撤离工地,原告派驻其他工程队接替被告,需整改项目由双方共同现场勘察确认,所完成工程量计入被告名下。

另查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40万元,2008年1月22日支付30万元,2008年5月13日支付30万元,2008年5月30日支付40万元。原告另按照2008年3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08年3月11日支付40万元,于2008年5月13日支付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XX监理对系争工程逾期竣工时间做鉴定,结论为逾期竣工84.5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在新金桥路XX号锦江之星的装修工程中逾期完工84.5天,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160万元,该款在系争工程之工程款中扣除;

二、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18850元,鉴定费2万元、审价费36600元均由被告**公司承担,其中原告X**公司已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共计38850元在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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