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东**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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