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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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