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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固**有限公司诉上海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二审期间,上诉人固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57元,由上诉人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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