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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建**限公司与路之达(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元建设**限公司与被告路之达(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16日应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路之达(中国**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亿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院后依法轮候查封被告路之达(中**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闽路*号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街坊3/8丘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证号:浦2010016555)。本案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现原告中元建设**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路之达(中**限公司上述上海市金闽路*号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街坊3/8丘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证号:浦201001655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元建**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告路之达(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闽路*号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街坊3/8丘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证号:浦201001655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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