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装潢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气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装潢公司工程款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上海某装潢公司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