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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结构工程款共计701923.89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利息损失103845.82元,暂计至起诉之日(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以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25,000元,分别于2009年3月27日之前支付500,000元,余款225,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

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诉讼费10,605元,由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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