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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设公司与上海某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始,对位于上海市松江新浜工业园区的“上**术公司生产用房”工程的渗漏水部分进行维修;

二、被告**术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工程款350,000元,分别于2009年3月9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若维修部分无渗漏水现象,则2009年12月31日之前偿付1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诉讼费5,845元,由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承担(已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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