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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公司诉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立案受理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8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2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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